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