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四章 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并立即书面向电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一)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