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和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