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保养第三十八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和报停、报废电梯的;(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