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保养第三十七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且不能当场排除的故障,按规定应当停止使用的,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