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电梯变更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新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