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终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将所保管的电梯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