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电梯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也未配置备用电源或者未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的,应当保证停电后至少三十分钟信号畅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