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处于安全和适宜运行的状态,并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本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安全守则、警示标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标识;

(四)设置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保证电梯运行期间专人值守,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按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

(五)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无偿为电梯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检修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移动通信设施;

(六)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每年至少与维护保养单位协同进行1次应急演练;

(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十)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