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认证和计量授权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应当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体系。对已取得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有效期内不再重复计量考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