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集贸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的主办者应当设置复测计量器具,供消费者无偿使用,并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进行维护和日常校验,保持其准确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