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退化的湿地采取封育、退耕、禁牧、限牧、禁渔、限渔、截污、补水等措施进行恢复。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污水处理等单位和机构建设人工湿地,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