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进行旅游、动植物产品生产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破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