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具体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