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具体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