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档案未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销售的林木种苗没有使用说明的;(三)互联网销售林木种苗未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