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及技术人员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自律,促进林木种苗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