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可以委托林木种苗检验机构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林木种苗的品种和质量进行检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