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未出现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被注销或者吊销情况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延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