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因工程项目建设导致抢救性收集、保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