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农业农村、建设(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