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虚报浮夸、挪用资金、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