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规划设计单位因规划设计不当,使造林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退还设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施工单位不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