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化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