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和景观的稳定,树种和林木更新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