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绿化管护责任区,制定管护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