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交纳一定数额的绿化费,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绿化,并保证绿化质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