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国有、集体所有绿化用地的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类绿化,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自留山、责任山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