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有、集体所有绿化用地的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类绿化,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

自留山、责任山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