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