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