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运行,并按替代吨位数每吨一万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