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