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有效矿山开采的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硬化。在开山采石、采砂和开采其他矿产资源过程中以及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矿权人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