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贮存、运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