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生产使用新能源汽车等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