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