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开采,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新建煤矿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已建成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