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