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信息共享等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