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