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获取相关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利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低碳、节俭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