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农村公路特别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群众筹资投劳、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省、市州两级财政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由群众筹资的,其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用途和资金监管等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不得强行摊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