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等原则,组织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村民会议可以将村道的养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