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