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公路超限运输实施综合管理。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相互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开展公路违法超限运输区域联动治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实际情况,加强与相邻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协调,建立公路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