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