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立公路养护标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或者责任人姓名、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及养护作业期间的公路通行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