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立公路养护标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或者责任人姓名、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及养护作业期间的公路通行信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