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