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档案,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