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管理。禁止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