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管理。

禁止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