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客运站经营者或者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出具道路运输客票。

道路运输客票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