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