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道路运输经营者承担前款任务的,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